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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完整版本 : 2008/09學年學券計劃資料


天真嬌
2008-02-23, 12:43 AM
2008/09學年學券計劃 (http://www.sfaa.gov.hk/tc/schemes/pevs.htm#a2)

申請資格 (2008/09)

2.1 申請學生必須
  (a) 是香港居民,擁有香港居留權、入境權或不附帶任何逗留條件(逗留期限除外)的有效香港居留許可;及

  (b) 於2005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,並將會在2008/09學年就讀幼稚園。學童若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後出生,則不合符資格申請參加2008/09年度學券計劃。

 
2.2 學券計劃不適用於持旅遊簽證、雙程通行證、學生簽證、父或母持學生簽證或旅遊簽證來港的兒童。

 
現正受惠於其他資助的學童
2.3 現正領取社會福利署綜合社會保障援助(綜援)的兒童,毋須自行申請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。社會福利署會綜合處理這些兒童的申請,並會適當地轉介學生資助辦事處(學資處)繼續辦理。
 
2.4 現正受惠於社會福利署「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」的兒童,在選擇參加學券計劃後,不能再獲得幼兒中心繳費資助。


申請程序 (2008/09)

一般注意事項
3.1 「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申請」是以家庭為單位的申請。每個家庭只需填寫一份表格。申請人必須是申請學童的父或母。
 
3.2 在填寫申請表格時,申請人只需提供在2005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,並會在2008/09學年入讀幼稚園的子女的資料。
 
3.3 申請人在申請表格內提供的資料,必須附有相關的文件副本,以茲證明。如文件或填報的資料不完整,可能會導致申請延誤,甚或有關申請會被學資處取消。
 
申請文件
3.4 申請人可向各區民政事務處、郵政局、教育局區域教育服務處或學資處索取下列文件:
  (1) 「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申請表格」〔SFAA 244C〕;
  (2) 「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申請指引」〔SFAA 245C〕;及
  (3) 「申請書覆函」〔SFAA 247〕。
  申請人亦可在教育局網頁www.edb.gov.hk或學資處網頁www.sfaa.gov.hk下載有關文件及表格。
 
遞交申請表的方法
3.5 申請人可將填妥的表格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副本放入信封內,貼上足夠郵費,寄回學資處九龍尖沙嘴郵政信箱95161號。
 
3.6 申請人亦可將申請文件放入信封封口,封面寫上「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(2008/09)」,投入設在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2樓的學資處收集箱內。


申請結果
4.1 學資處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,一般可在六至八個星期內完成審核,並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郵寄給申請人。每個合符資格的學童將獲發一張「資格證明書」。
 
4.2 申請人如欲為學童在2008/09學年入讀幼稚園前取得參與學券計劃的資格證明書,請在2008年5月31日或之前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。